肖华(化名)是一名爱心人士,看到自家小区内常有几只流浪猫出现,于是自愿购买猫粮并不时投喂。偶尔有个别流浪猫生病了,肖华还会将其抱回家中照料,等病好了再放回小区,让他们自由成长。某日,小区另一居民赵琳(化名)途径流浪猫的聚集地时,不慎被猫抓伤,遂送医救治,产生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3258元。赵琳认为肖华作为这些流浪猫的喂养人,对自己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将肖华诉至法院并索赔。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肖华对流浪猫只是临时喂养的关系,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且诉讼中赵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肖华系流浪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故肖华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肖华(化名)是一名爱心人士,看到自家小区内常有几只流浪猫出现,于是自愿购买猫粮并不时投喂。偶尔有个别流浪猫生病了,肖华还会将其抱回家中照料,等病好了再放回小区,让他们自由成长。
某日,小区另一居民赵琳(化名)途径流浪猫的聚集地时,不慎被猫抓伤,遂送医救治,产生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3258元。赵琳认为肖华作为这些流浪猫的喂养人,对自己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将肖华诉至法院并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肖华对流浪猫只是临时喂养的关系,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且诉讼中赵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肖华系流浪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故肖华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是一起关于流浪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条明确规范了流浪动物致害主体责任问题。而流浪猫伤人喂养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喂养人与流浪猫之间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如果因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双方之间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那么流浪动物伤人,喂养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相反则不然。
本案中,肖华只是出于爱心,怜悯这些流浪猫,不时投喂其一些食物且偶尔照料生病的流浪猫,但在主观上,肖华对这些流浪猫并没有占有的意思,也不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更没有过控制和管束这些流浪猫的行为。
因此,肖华与这些流浪猫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对于流浪猫不承担管理责任,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